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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池县法检“两长”同庭办理一起挪用公款、受贿案
www.yc.guanganpeace.gov.cn 】 【 2024-04-01 10:34:42 】 【 来源: “广安政法”

  3月25日上午,岳池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杨某涉嫌挪用公款罪、受贿罪一案。该案由岳池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吴太松担任审判长,岳池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刘军出庭支持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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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在担任某卫生院党支部书记、副院长期间,将县卫生局拨付给某卫生院的化债资金90余万元私自挪用至其妻子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岳池某怡养中心使用,同时还非法收受药品供货商人财物10万余元,应当分别以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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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审中,合议庭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组织控辩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意见,合议庭对无异议的证据及查证属实的事实予以当庭确认。在法庭辩论环节,控辩双方围绕本案争议焦点进行了充分的法庭辩论,被告人杨某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在听取了被告人最后的陈述意见后,合议庭宣布本案将择期宣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编辑:满新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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