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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价彩礼、违背公序良俗……岳池县法院发布3起妇女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www.yc.guanganpeace.gov.cn 】 【 2025-03-10 15:17:52 】 【 来源:法治四川

  为进一步加强妇女权益司法保障,在3·8国际妇女节即将来临之际,岳池县法院发布3起妇女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旨在通过以案释法引导广大妇女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积极营造全社会尊重妇女、关爱妇女的良好氛围。

  

  案例一:某男某女婚约财产纠纷案

  

  2020年3月,某男与某女经人介绍相识,5月确立恋爱关系,2021年8月分手,某女退还某男花费1万元并承诺寄还贵重物品。同年11月两人复合,12月22日举行“订婚”仪式,某男给付订婚礼金10001 元,给某女亲属红包4080元。2022年1月1日“送期”,某男给彩礼98000元、价值7721元金饰及4套礼服。1月25日“过礼”,某男送茶叶等物品及800元歌堂礼。1月26日“结婚”,某男给某女家红包2400元、“改口费”3600元。恢复恋爱至“结婚”,某男还有多笔大额转款,此后至2023年6月6日,某男转款40余次共20700余元。双方举办“结婚”宴但未登记结婚,2023年7月解除婚约。因彩礼返还协商无果,某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137319 元。

  

  裁判结果:彩礼通常指依习俗与缔结婚姻紧密相关的大额财物,不能借婚姻索取。按民法公序良俗和司法实践,婚约期间大额款项或贵重物品,若婚姻未缔结应返还。本案中,订婚礼金、结婚礼金、金饰及特定大额转款认定为彩礼。某男给付的“改口费”、礼服、烟酒等物品及红包属赠与,其要求返还无法律依据,法院不支持。“结婚”仪式后转款属同居开支,非彩礼,无需退还。因双方未登记结婚,依相关法律规定,法院支持某男返还彩礼诉求,结合实际和风俗,酌定某女返还80000元,驳回某男其他诉求。

  

  典型意义:近年高价彩礼、“闪婚闪离”现象频发,彩礼纠纷案件增多。本案虽在相关规定施行前,但裁判遵循合理司法理念,平衡双方利益,让彩礼回归“礼”的本质。婚约中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或日常消费性支出不属彩礼,如本案中的“改口费”等,法院不支持返还请求,引导树立正确婚恋观,让彩礼归于“理”。

  

  案例二:某男诉某女、某女母亲婚约财产纠纷案

  

  2019年,某男与某女在外务工相识,随后开始同居生活,某女怀孕。2020年3月24日,某男母亲通过转账方式向某女母亲转账120000元作为某男与某女的结婚彩礼。同日,某男母亲将三金赠与某女。2020年10月1日,某男与某女生育一女,共同抚育孩子至2022年7月,期间,某女未外出工作,无固定生活来源,两人亦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随后结束共同生活。现某男向法院起诉请求某女返还彩礼及三金共136000元。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项“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针对双方确已共同生活的情形,而共同生活才是婚姻的实质内容。虽然法律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应当返还彩礼,但返还彩礼的金额应结合双方共同生活、有无共同生育子女、双方有无过错及过错大小等因素综合认定,本案中,某男与某女确已共同生活近三年,并生育共同子女,且双方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及在实际交往过程中因琐事产生矛盾均有一定的过错。在某男母亲赠送三金时,双方已共同生活且某女已怀孕,此刻三金应理解为对某女的赠与,故判决某女返还彩礼40000元,驳回某男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某男和其母亲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彩礼在各地风俗不一。司法实践中,判决彩礼返还并不单一根据双方是否办理结婚登记而予以判决,而均衡考虑双方是否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期间是否生育子女、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原因等综合因素考虑彩礼的返还。该案的处理,平衡了双方的利益,传递出法院对婚约双方权利的一个平衡,保障男女双方的利益。

  

  案例三:甲女诉某男、乙女赠与合同纠纷案

  

  甲女于2021年12月患脑血管瘤,导致面瘫、偏瘫,在医院治疗花费20余万元,由于生活困难,甲女治理费除向亲友借款外还有一部分来源于水滴筹。甲女患病期间,其丈夫某男出轨乙女,并自2023年8月至2024年3月,某男未经甲女允许私自向乙女大额转账11万余元。2024年4月,甲女以某男、乙女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某男赠与乙女11万余元的行为无效,乙女向其返还11万余元。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男在与其妻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乙女保持情人关系,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某男未经其妻子同意处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对乙女的赠与已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该行为侵犯了甲女的夫妻共有财产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二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之规定,某男的行为违反了民事活动的公序良俗原则和婚姻关系的忠实义务,且在其妻子患有重大疾病,靠“水滴筹”筹集医疗费治病的背景下所为,损害了甲女的合法权益,其对于乙女的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遂判决确认某男赠与乙女11万余元的行为无效,乙女向甲女返还11万余元。

  

  典型意义:婚姻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契约,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双方应平等协商,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无权擅自处分共同财产。本案判决确认某男与乙女的赠与行为无效,乙女返还11万余元,体现了司法对婚姻家庭关系的保护和对不当行为的制裁,有助于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同时也警示第三者不应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夫妻共同财产。( 邓寒允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雍剑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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