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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池两人利用微信账号盗窃被判刑!
www.yc.guanganpeace.gov.cn 】 【 2023-09-04 18:09:13 】 【 来源: “广安政法”

  2023年7月,岳池县人民检察院对李某某涉嫌盗窃、传授犯罪方法和林某某涉嫌盗窃一案依法出庭公诉,岳池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传授犯罪方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林某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22年2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多次利用网络平台漏洞,通过自己的微信账号及向林某某、李某等人借用的共九个微信账号窃取网络平台商户资金共计2万余元。同时,被告人李某某应被告人林某某的要求向其传授犯罪方法。

  

  2022年2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林某某向他人租借多个微信账号、购买多个电话卡注册微信账户,多次利用网络平台漏洞,窃取网络平台商户资金共计1.1万余元。期间,被告人林某某在明知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微信账号窃取网络平台商户资金的情况下,仍向被告人李某某提供微信账户和密码,供被告人李某某用于网络平台窃取资金6000余元,被告人林某某非法获利1000余元。

  

  检察官认为

  

  被告人李某某、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李某某、林某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传授犯罪方法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授犯罪方法罪追究被告人李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在被告人李某某盗窃金额6000余元的犯罪事实中提供帮助,起从犯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法院亦支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

  

  检察官提醒

  

  微信号不能进行出租、出借、出卖。实名认证注册的微信号,既然有人愿意出高价进行租用、借用、收买,说明其可以通过租用、借用、收买微信号获得更大的利益,其获得更大的利益的同时,带给微信号所有人的是巨大的、不可控制的风险。

  

  出租、出借、出卖微信号会泄露所有人的个人隐私信息,可能会被用于诈骗所有人的亲朋好友,可能被犯罪分子用于洗钱转移犯罪资金,也可能被用于盗窃。本案即是租借、购买微信号进行盗窃的情况,明知他人将微信号用于犯罪,仍然出租、出借、出售,提供帮助的,将可能构成犯罪,如本案中的林某某一般被判处刑罚。


编辑:满新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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