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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池县法院:夫妻本是“同林鸟” 相互扶养是法定义务
www.yc.guanganpeace.gov.cn 】 【 2026-03-20 10:52:38 】 【 来源:广安日报

  岳池县居民李某与前夫育有一子,2024年与向某某登记结婚后,全职在家照顾双方父母、抚养子女,无固定工作和收入。丈夫向某某虽在外务工,但给付的生活费远不足以维持家庭日常开销,夫妻二人因生活开支问题多次发生争执,后因感情不和分居。分居期间,李某独自承担生活开支,同时需抚养年幼子女,遂诉至岳池县人民法院,要求向某某履行夫妻扶养义务、共同承担家庭生活开支。


  岳池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因照料子女及父母放弃工作机会,承担了照顾家庭的全部责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某某依法应当履行夫妻间的扶养义务。经岳池县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向某某自愿每月向李某支付生活费1000元。


  法官说法


  岳池县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李定娟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权要求其给付扶养费。


  李定娟指出,婚姻意味着责任,家庭以和谐为根基。夫妻之间相互扶持、彼此照料,既是中华民族传承千年的传统美德,更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法定义务。夫妻扶养义务的履行,不以一方“丧失劳动能力”为前提条件。即使承担家庭劳务的一方具备劳动能力,但因客观情况(如需要照料婴幼儿、老人等)无法实际就业获取收入时,另一方仍应依法履行扶养义务。


  本案不仅明确了家庭劳务的社会价值,还强调了夫妻之间扶养义务的必要性,保障因照料家庭而处于经济弱势地位的妇女,在婚姻家庭中应享有的受扶养权利,弘扬了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观。(岳池融媒甘雨本报记者卢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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